张献伟徇私枉法案二审即将开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对张献伟徇私枉法案审理了一年时间,期间曾因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庭后又因案情疑难复杂,提交审委会讨论扣除审限,赶在2020年12月30日开庭对张献伟缺席宣判。
宣判后张献伟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依据《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提起维权申请。
当前我国二审程序的司法现状是大量的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在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经过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当庭予以举证、质证、辩论,无法听取控辩双方的观点,很难全面把握案件事实,难以作出公正的评价和裁判。
于是我向法院申请强烈要求二审开庭审理,案件于三月初移送呼市检察院,3月19日我到市检察院沟通案件,承办检察官温文尔雅,很认真很耐心听取了律师意见,并做记录和同步录音录像。
同日,张献伟和律师受邀到呼市公安局同维权办、政治部、督察大队、法制支队参加张献伟徇私枉法案维权会议。此前,我和张献伟提出维权申请后,经局领导批办,2月10日转交维权办,法制支队先后进行了调卷和阅卷工作。在会上,市局领导听取了我们对案情的介绍,张献伟接受提问,我阐述了二审辩护思路,双方互相沟通交流,最后我们提出诉求。经市局相关部门会商,做出了张献伟没有徇私枉法行为的结论。
二审程序承担着纠错和把关的重任,它为被错误判刑的被告人提供了最后的救济机会。审判人员应当更加认真负责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原审裁判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及时勇于纠正错误,维护司法公正,而决不能将二审程序沦为走过场。
公正无偏、认真负责的审判人员对影响一个案件当事人的命运是十分关键的,对此张献伟无疑是幸运的。好法官可能无法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但他/她一定会竭力避免将一个明显的错案引向歧途。好法官首先能够以开放的心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好法官葆有一种谦逊与没有自负的品质,好法官还懂得如何在相互冲突的各方之间寻求平衡。
4月12日我们约见了二审法官,法官非常耐心听取了张献伟和律师的意见,给了我们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表达观点,更是做出一个十分正确的决定——二审将公开开庭审理。
我们还提交了关于调取张献伟因办理薛某案而被追究徇私枉法的薛某案的全部卷宗的申请。法官答复称,看了我的庭前辩护意见,认为有必要调取,最终获得法院准许调取了11本之多的卷宗材料。这对我们二审辩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确实也从中发现了对案件朝有利方向发展的证据材料。
张献伟徇私枉法案二审开庭在即,我们相信二审法院会采取积极纠错的态度,急踩刹车,及时转变案件的方向,维护法律的尊严。
一审出判后,经分析一审的判决意见和理由,我认为要么强词夺理,要么没有建立在证据和唯一排他的逻辑基础之上进行推理。不仅没有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而且逻辑难以自洽,梳理了一审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要点。详见:张献伟徇私枉法案| 判决书的错误要点辨析
我专门对徇私枉法罪的内在构造进行了法律研究,详见:李耀辉| 徇私枉法罪的内在逻辑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将“包庇”行为总结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我通过检索案例,对“包庇”行为进行了剖析,详见:谈徇私枉法罪中的“包庇”——以张献伟徇私枉法等案为例。徇私枉法罪 中“包庇”的共性和本质特征是,行为人通过对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施加直接影响以达到枉法的目的(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结合张献伟徇私枉法案,可以说张献伟完全是正常办案,积极破案,不存在任何故意包庇他人的枉法行为,无罪理由充分。